
NDA
合作備忘錄和保密協議
鑑於:
-
雙方希望就合作達成協議;
-
雙方希望記錄其預期努力的某些條款與條件;
-
雙方承認,在為進一步發展業務夥伴關係而進行的討論過程中,可能需向對方披露某些機密資訊(定義如下);
-
雙方希望闡明適用於此類機密資訊的條款。
鑒此,基於本協議所載的相互承諾與約定,雙方同意如下:
1. 目的與範圍
本協議為雙方對於合作相關之任何可能性與預期內容,提供一個具體但不具約束力之基礎與架構。
本協議不構成正式契約或法律義務,而是一項意在促進合作氣氛與夥伴關係的協議,以推動與維護合作事宜。
2. 目標
雙方同意:
a. 應本著合作精神,共同努力實現本協議之宗旨;
b. 可使用對方標誌並稱對方為「合作夥伴」;
c. 本協議不限制雙方參與其他公共或私人、機構或組織之活動;
d. 雙方將盡最大努力促進並參與合作各階段之規劃與發展。
3. 合約期間
本協議自生效日起開始生效,並持續有效直至被一方依法終止。
4. 協議終止
任何一方均可提前十四(14)日以書面通知另一方而終止本協議。
5. 陳述與保證
雙方保證簽署人有完整授權簽訂本協議,且不會違反任何第三方權利或法律、規章。
6. 賠償條款
如因一方疏忽或違約導致對方遭受損害,違約方應賠償對方及其關係企業、代理人、員工等一切損失,包括但不限於合理律師費。即使本協議終止,本條仍具有效力。
7. 保密協議
a. 雙方應合理保密對方之資訊(以下稱「機密資訊」);
b. 應採取合理措施以保護資訊機密性;
c. 協議終止後,未經授權不得持續使用該等資訊,並應歸還之;
d. 向第三人披露前應要求其簽署相符協議(特定專業人員除外)。
機密義務不適用於:
(i) 公開資訊;(ii) 已由擁有方公開;(iii) 合法自第三方取得;
(iv) 自行獨立開發;(v) 披露前已知資訊。
所有機密資訊均為原提供方所有,應於書面要求後歸還,且不得因本協議授與任何權利或使用權。
雙方應僅就本商業夥伴關係使用該資訊,保密義務於合作終止後兩(2)年內持續有效。
違約可能造成無法彌補之損害,守約方可申請禁制令等救濟。任何一方執行本協議而產生之費用,均可向對方請求賠償。
雙方對機密資訊不作任何準確性或完整性保證。
8. 通知
所有根據本協議所做之通知,應以書面形式為之,並使用以下任一方式遞送:
(i) 親自遞送;
(ii) 透過知名遞送服務商(例如 FedEx、DHL 或 UPS)遞送;
(iii) 以預付郵資之掛號或掛號回執郵件寄出;
寄至雙方於本協議中所載之地址,或依據此條規定以書面通知變更後之地址。
9. 適用法律與管轄權
本協議依**中華民國法律(台灣)**管轄與解釋。若雙方分別在不同國家營運,仍以台灣法律為準。
10. 法律效力
雙方聲明具有簽署與履行本協議之法律權限。本協議在台灣、美國與歐洲具法律約束力。
11. 整體協議
本協議構成雙方就協議標的之完整約定,取代任何先前書面或口頭之協議或陳述。任何修正應以書面形式,由雙方簽署。
12. 責任限制
在任何情況下,任何一方不就間接損失(如利潤、收入或商機損失)對另一方負責。
13. 可分割性
若協議部分條款被視為無效,該條款不影響其餘條款之效力。
14. 權利放棄
一方未行使其權利,不得視為其放棄未來行使之權利。
15. 法律費用
若產生法律訴訟,勝訴方得請求對方支付其所產生之律師費與相關法律費用。